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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 取消253项涉企收费 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及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我国台湾地区《贪污治罪条例》-转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诉讼法律网
· 对《陕西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 向领导提交资料5:陕西客运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仍在“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
2012-1-14 0:10:58 阅读49 评论0 142012/01 Jan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尚未见到公开的政务公告,但交通运输部网站转发了《中国交通报》记者以“国务院多项优惠政策推进道路运输发展”为标题的新闻,为引起关注,将该新闻稿全文一字不漏但分段转贴如下:
“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购置税,
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
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2012-1-2 20:31:27 阅读239 评论1 22012/01 Jan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印发《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在公布取消253项各省(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同时,对其此前印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中,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2011-12-14 19:58:46 阅读18 评论0 142011/12 Dec14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犯罪主体)
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
--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
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其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犯本条例之罪者,亦同。
第3条(共犯之适用)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
第4条(罚则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一、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2011-12-13 17:48:36 阅读24 评论0 132011/12 Dec13
应局政策法规处要求,对我处职能、职责范围内涉及机动车维修市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车辆、汽修综检从业人员及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据说还是省厅交办),清理结果附后。
省厅在今年8月曾公告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但家底子不清楚,遗漏许多(见:“对《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的几点疑惑”),这次又交办,不知是要将厅运管局印发文件纳入省厅规范性文件统一清理后补充完善再次公告?还是按照《
2011-12-11 20:04:02 阅读41 评论0 112011/12 Dec11
履行公民义务,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如下(已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设立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
建议1、“第一章 总则”中,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校车安全相关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申诉,人民法院接到申诉,应当立案依法判决。
建议2、第二条应增加一款为:校车分为学校配备的专用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载客汽车。
2011-12-9 12:13:03 阅读39 评论0 92011/12 Dec9
今天在部网站看到题为“李盛霖强调 继续加大力度清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项目”的新闻。部长在部务会议上传达学习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后,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的要求之一为:“要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不能增设许可条件和变相增设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认真学习、领会后,完全赞成部长所强调所要求。
请认真审查一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以厅函运【2011】154号 所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11-27 14:07:30 阅读74 评论0 272011/11 Nov27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中一段内容如下:
| ……但由于一些客、货运车型在达标车型基础上配置有变化,一些类型的特种作业车和工程用车等需申办营运手续,车型核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核查工作规范》一并贯彻执行。 一、道路运输特种车型的核查要求 |
2011-11-21 10:17:05 阅读32 评论0 212011/11 Nov21
曾在一篇博文中说过:对具有战略性、方向性、整体性、长期性、概括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考量和远景设计的“规划”,我是敬畏的,也没有参与过制订工作。尽管敬而畏,也不从事节能减排岗位工作,但领导将一份《陕西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交给我,让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看了一遍又一遍,以下意见姑妄言之,供领导参考:
一、对《规划(征求意见稿)》“前言”的修改意见
1、建议《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前 言”在说明规划制订的依据时,应增补交通运输部2011年6月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交政法发[2011]315号)
二、对《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的修改意见
2011-11-14 12:19:07 阅读54 评论0 142011/11 Nov14
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已6年
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8号令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对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及监督和考核等均予以规定,规范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以达到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2011-11-14 12:06:34 阅读27 评论0 142011/11 Nov14
浅析“ 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客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来自博客--泰山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这一规定是在该条例中的一个创举,在以往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都没有这一说法,那么这一规定对运政管理机构而言有什么意义呢?在<中国道路运输>2006年第七期杂志上也有一篇关于“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是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义务?的文章,为此,笔者想就此谈谈对这一规定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不仅仅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义务,它更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市场实施行政许可数量限制的法理和情理基石。只有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客观、科学的对所管辖区域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进行了定期公布的基础上,才能对客运市场的准入实施数量限制,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011-11-14 11:58:29 阅读47 评论0 142011/11 Nov14
已实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和
已实行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信息的省份
[互联网上不完全信息]
一、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许多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本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并已实施多年。
1、在互联网上可查找到以下省份已制定印发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福建省、吉林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安徽省、宁夏自治区、上海市、新疆自治区、青海省、广西自治区、湖北省